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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组合在日本私有林发展中作用巨大

     2008-12-15       访问次数:2118次

    合作经济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与小规模的个体经营之间的矛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衔接。日本的森林组合制度创立于1907年,是亚洲历史最长的林业合作组织。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森林组合在组织上不断壮大,在制度上日趋完善,在日本私有林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森林组合具有完备的体系和机制
  森林组合是私有林所有者的合作组织,其基本会员是林农。目前,日本全国加入森林组合的会员共有162万人,约占私有林所有者的48%,会员所拥有的森林面积为1115万公顷,占全国私有林总面积的71%。日本的森林组合基本上是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的,目前全国森林组合有846个。全国47个都、道、府、县均设有森林组合联合会,主要任务是为其所辖森林组合提供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是森林组合的全国性组织,其任务是为各县森联提供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政策服务。
  森林组合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组织运营,运营机关由会员构成的总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在森林组合中,一般都雇有专职或临时职员,他们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完成日常的经营管理业务。在森林组合中,一般还有两支队伍,一支是技术指导员队伍,另一支是林业工人队伍。另外,大多数森林组合都有自己的企业。
  森林组合的资金由会员缴纳的股金、服务费和附加费组成。会员必须根据总会所确定的标准,至少向森林组合缴纳一股以上的股金,年终可以按照股数获得分红。服务费是按照总会决定的比例,在成员委托森林组合来进行生产活动时征收的费用。附加费是在组合进行如技术指导等不产生经济收益的活动时,向会员征收的资金。
  森林组合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指导——森林经营指导、业务培训,提供市场信息;营林——会员森林委托经营、造林、林道工程等;森工——木材采伐、运输等;加工——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木材以及林副产品的销售(只限会员的产品);服务——病虫害防治、森林调查、机械设备的利用、森林作业计划的编制、林业劳动安全卫生服务等;采购——会员所需生产资料及部分生活用品的采购和供应;林地——林地的出售、出租、转让代理,林地用途转变的审批代理;金融——国家政策性贷款及各种补助金的申请和发放,会员债务的担保;保险——国营森林保险业务;教育——开展环境教育。
  森林组合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日本的森林组合制度从创立到完善,始终有着有力的法律作为保障。日本1907年颁布的《森林法》,专门设立了“森林组合”一章;1951年颁布的新《森林法》,确立了日本现代森林组合制度的基本框架。1978年,日本又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森林组合法》,对森林组合及森林组合联合会的目的和性质、职能、业务范围、组织体系、运营机制、会员资格、设立、解散、股金、财务制度、监督管理、处罚等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森林组合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森林组合制度的成熟。另外,日本还于1963年颁布了《森林组合合并助成法》,有效地促进和规范了森林组合的合并。
  《森林组合法》规定,森林组合在基本定位上具有公益性法人和经济合作组织的双重属性。前者与作为资源法的《森林法》相对应,可以享受面向公益性法人的优惠政策;后者与作为产业法的《林业基本法》相对应,可以享受面向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目前,日本的森林组合已经形成了一个与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完全一致的三级组织体系,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都设有对森林组合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的机构。森林组合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而政府也需要通过森林组合实现对私有林的管理。
  森林组合在私有林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日本的森林组合在私有林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森林组合是私有林经营的主力军。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经营林业的森林所有者越来越少,而森林组合通过委托经营等形式,担负起私有林经营的重任。近年来,由森林组合实施的造林和森林抚育面积占私有林造林、抚育面积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0%和70%以上。
  森林组合是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各地的森林组合充分利用政府对森林组合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一方面就地消化了会员的木材资源,解决木材销售困难;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附加值,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壮大了组合的实力。
  森林组合是连接林农与市场的纽带。日本私有林主规模小而分散,靠林农自身的力量无法适应多变的市场。而森林组合的共同销售,很好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大大方便了林农。
  森林组合是联系政府与林农的桥梁。森林组合已成为日本私有林重要的管理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府对私有林的各种管理政策和优惠政策都需要通过森林组合来实施。
  森林组合是林农利益的代表。森林组合不仅通过合理经营、降低成本等手段,提高了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通过统一采购、统一销售,有效抵御了市场风险。同时,森林组合还定期向政府反映林农的意见和要求,发挥维护林农利益、提高林农地位、保护林农权益的职能。
  森林组合是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森林组合通过发展林业产业,为当地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吸收外来林业劳动力,改善了农村人口结构,缓解了过疏化、老龄化问题;通过林道、市场配套设施、环境设施的建设,大大改善了当地生产、生活条件;通过技术普及、环境教育、商业宣传等活动,活跃了当地文化活动,为日趋萧条的农山村增添了活力。(吉林省林业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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