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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怒云:林业碳汇需要走出几个认识误区
2008-8-7 访问次数:2158次
随着气候变化与国际谈判进程的推进,林业碳汇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副司长、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怒云说,林业碳汇正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成为一些专家学者研究、关注的对象。但近一段时期,个别报刊发表的林业碳汇报道,观点不正确、概念模糊,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活动以及国际碳贸易产生的背景和条件、碳市场的规则不清楚,信息传播内容不实以致误导读者,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 中国承担减排或自愿承诺减排义务 李怒云说,最近看到一些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林业碳汇的发展前景作如下论述:“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可自愿制定削减排放量目标”;“抵消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我国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的必要性之一”。两句话说明作者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背景不够了解,没有仔细研究《京都议定书》中对林业碳汇项目的规定。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个大背景下,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要在2008年~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任何《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 我国政府已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也没有在《京都议定书》外自愿承诺减排。但是,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政府正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做着不懈努力。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碳汇能力,是中国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误区二: 荒山造林或更新造林可作CDM碳汇项目 在某林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一篇署名文章称,“中国林业应走出去,到其他国家造林获取碳汇,以抵减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根据清洁发展机制(CDM)碳汇项目的基本实施规则,只有1990年以后的荒山造林和更新造林才有资格作为CDM碳汇项目”。 李怒云说,这里必须澄清两个概念:一是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没有必要到其他国家造林获取碳汇抵减排量。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必须是发达国家投入资金或技术,到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或增汇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额度或碳汇可以抵减投资方的排放量;二是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实施的CDM林业碳汇项目,必须是造林再造林项目。所需土地必须是在过去50年以来的无林土地或1990年以来的无林地,而不是“1990年以后的荒山造林和更新造林”。 面对气候变化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下,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在减排途径中规定了3种履约机制,即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排放贸易和联合履约是发达国家之间实行的减排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或技术,帮助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碳信用额度,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投资方)的减排量,同时要求这些项目要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误区三: 国际碳市场就是碳汇市场 好几篇文章都错误地将国际碳市场表述为碳汇市场,并称目前国际碳汇市场容量非常庞大,交易额达到几百亿美元,已形成产业规模,预测2012年后,将达到上万亿美元。这是非常错误的说法。 实际上是,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3种机制直接催生了国际碳交易市场,推动了国际碳贸易的发展。目前,国际碳市场交易的大都是减少排放的工业项目,而林业碳汇项目由于规则的复杂以及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等诸多因素,能够实现交易的很少。《京都议定书》规定:林业碳汇项目除了满足上述对土地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制定方法学、证明额外性、避免碳泄漏等。此外,项目要经过参与国政府和主管机构批准,还要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派指定的审核机构(DOE)进行核证,最后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才可进行真正的交易。也就是说,碳汇的交易条件十分苛刻,需要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目前,全世界只有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是惟一的一个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在国际上,还存在着不受《京都议定书》规则限制的“非京都市场”(志愿市场),主要是由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立法,实施减排规定或启动碳交易。这些市场主要进行工业减排项目的交易,林业碳汇项目只占很小的比例。可以说,无论哪种交易,政府立法、严格的规则和计量标准等均是重要的基础。 ■误区四: 所有的森林碳汇都可以交易 很多人误以为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都可以交易,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李怒云说,商品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清晰的产权。 对于现有的森林来说,由于其生态效益的外部性,使得碳汇成为了“公共物品”,没有明晰产权。因此,现有森林碳汇的存量是不可以交易的。此外,森林有固碳的功能,但森林碳汇指的是净吸收量,即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要减去造林活动用车(汽油)或施肥所产生的排放,还要减去林地流转和森林灾害造成的毁林排放,最后得到的净吸收量才是碳汇。《京都议定书》还对可以抵减排放量的碳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只有造林再造林所产生的碳汇才可以作为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抵减排放量的内容,而且,只能占到发达国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因此,包括非《京都议定书》市场在内的碳汇造林项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设计、审定、计量和核证,否则普通的造林以及低效林改造等,所产生的碳汇都是不可以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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