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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产业协会章程

     2021-8-9       访问次数:4748次

 

吉林省林业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吉林省林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JiLin Forestry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JF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省内从事森林培育、林木种苗、木材生产、人造板、木制品、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林业机械、野生动物养殖利用、野生植物采集培植加工、森林湿地旅游等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合资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决策和会员单位服务,推进林业产业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为全省林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产业发展有关信息,贯彻国家有关林业产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反映会员单位要求。

(二)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林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挥协会联系面广的优势,为全行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四)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林业产业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联系国内外有关企业、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应对对外贸易纷争。

(七)组织开展有益于林业产业发展的各种公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自觉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四)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表决协会终止事宜;

(五)表决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对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71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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