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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惠顾林改

     2009-10-14       访问次数:1820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完善出台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贴息范围,提高了贴息率,延长了贴息期限,简化了申报程序,保证了贴息政策的连续性

中国绿色时报1014报道 记者1013从国家林业局基金管理总站获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日前完善出台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除继续保留过去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外,新办法着眼于服务林改和现代林业建设,在进一步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率、延长贴息期限、简化申报程序、保证贴息政策的连续性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方面,新办法规定除继续对各类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以外,首次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林业贷款纳入贴息范围,以便广大林农在林改后积极利用小额贷款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在贷款项目贴息对象方面,新办法规定,除继续对林业龙头企业和林农个人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品加工贷款以及林场苗圃、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贴息以外,将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木本油料经济林和沙区、石漠化地区的种植业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为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新兴产业,新办法还将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纳入贴息范围。
  新办法将林业贷款贴息率由原来的2%提高到了3%,是目前财政部规定的贴息率最高限。同时,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建立相应的贴息政策,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为各地争取配套贴息资金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财政部农业司管理的各项贷款(包括扶贫贷款)贴息期限,除林业贷款以外均为1年。新办法除继续对造林等种植业林业贷款给予最长贴息3年以外,对林业龙头企业加工、养殖项目和林场苗圃、森工企业多种经营项目贷款的贴息期限由原来规定最长2年提高到了3年。同时,为大力扶持林改后林农积极利用贴息贷款开展造林,新办法将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造林贷款的贴息期限最长延长到了5年。
  为充分调动地方林业和财政部门管好用好林业贴息贷款的积极性,本着从实际出发和责权统一的原则,新办法将具体林业贷款项目的选择权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林业和财政部门,同时,进一步简化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在《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09年新增贷款项目和以前年度贷款余额项目的贴息,按照新办法执行,保证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连续性。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关于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精神,国家林业局基金管理总站积极协调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就深入推进林改后林业投融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林改后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新修订完善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就业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不断满足林改后林业产业的发展对林业贴息贷款的实际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林改和现代林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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