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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009-11-4       访问次数:2045次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1月4日讯 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初步建立了以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强化基础为重点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制度,进一步规范区划界定工作。
  《办法》以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为重,兼顾保护和发展、兴林和富民、质量与效益的关系,确定了三级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标准,并在保持国家级公益林总量稳定的前提下,实行规范的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对符合《办法》规定区划标准的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重要水库、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以遵照有关规定补充区划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有关程序调出国家级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苗圃地;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要进行总量核减。
  《办法》还规定,区划界定工作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各地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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