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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项目管理办法

     2009-12-7       访问次数:2323次

林木种苗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林木种苗项目。
第三条  林木种苗项目包括: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种苗繁育基地、林木种苗质检与机构能力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各类林木种苗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林木种苗项目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的任务,以全面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为核心,以提高森林质量和促进兴林富民为目标,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战略性和基础保障作用。
第六条  林木种苗项目的审批立项主要依据国家和各省(区、市)林木种苗建设总体规划进行。林木种苗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每年年初,根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由国家林业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林木种苗项目建设指南》,明确本年度林木种苗项目建设重点和建设的主要树种。
第八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林木种苗项目建设指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本辖区林木种苗项目建设指南及建设重点。
    第九条  林木种苗项目建设法人应是国有林场、种苗管理机构、国有科研机构等。禁止租赁土地进行林木种苗项目建设。
第十条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国家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有国家林业局的审查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项目、跨省区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项目以及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林木种苗项目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其它林木种苗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种苗项目前必须征求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第三章  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各地严格按照已批复项目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
第十六条  各地申报林木种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时,要将申报项目的批复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建设条件、技术路线、建设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对于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依据各地申请,根据国家投资规模,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以及项目实施的指导、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审查,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的建设内容,必须按照程序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苗项目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全部完成后进行的验收。
     验收人员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并且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并且对项目做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查工作由省(或者委托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或者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要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项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检查,并按照验收标准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等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等调控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立项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项目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严重超工期的;
(五)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林业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发布实施的《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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