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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2009-12-7       访问次数:3436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基地建设管理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林木良种产量和质量,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备较好的自然和生产条件,建设与管理规范,收集的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在林木良种生产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经国家林业局严格筛选和科学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宗旨是:以满足林业三大体系建设为目标,以服务于林业、林农为中心,以生产林木良种为主要任务,发挥区域及技术优势,建设成为集林木良种生产、林木新品种选育、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人才培养及科研成果推广相结合的示范基地,引导、示范、辐射和带动当地林木良种发展,促进当地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四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国现代林业对林木良种的需求,系统地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引种试验、种源试验、子代测定、无性系测定、杂交试验等工作进行林木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为当地或生态条件相似地区提供优良种子(穗条)或苗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由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基地自主经营。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宏观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撤消;
(三)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及生产进行指导,并在资金上予以扶持。
(四)组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其所承担项目的验收、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组织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指导及监督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四)落实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运行的配套经费。
(五)配合国家林业局对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并定期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建设和生产任务;
(二)制定本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
(五)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示范工作;
(六)生产林木良种;
(七)加强档案及数据管理,并按要求将基地相关数据及时录入种苗数据库;
(八)定期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确定
第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基地申请、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国家林业局审批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布局合理;当地或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或穗条,有长期需求,或有潜在的需求;
(二) 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包括种源、优树、无性系等,收集的育种资源保存完好;
(三)对收集的种质资源做过比较系统的研究,在引种试验、种源试验、子代测定、无性系测定、杂交试验等方面做了基础性工作;试验林保存完好,定期观察,数据及时整理、且保存完整;
(四)基地建设与管理规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各类档案保存完整;
(五)具备一定规模,有发展潜力;
(六)重视生产与科研相结合,与科研、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具有科技支撑单位;
(七)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 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
(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连同推荐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受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四)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并公示后进行批复,授予“(所在地、基地名称)国家(树种)良种基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每年年底前要向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和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各基地工作计划每年对基地进行检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抽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撤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称号:
(1)弄虚作假者。
(2)生产销售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林木种子(苗木)。
(3)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不适应当地林业发展的需要。
(4)出现种苗事故者。
(5)不按期上报工作总结。
(6)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
(7)其它违反有关规定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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