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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2008-10-28       访问次数:1790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中国林科院,中林集团: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上报的木材生产计划建议,我局编制了全国2009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见附件),现随文下达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抓紧做好木材生产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2009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要及时分解到编限单位,确保编限单位可以适时安排木材生产。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省级预留商品材限额留出相应的木材生产计划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二、要合理安排各类木材生产。各地在组织木材生产过程中,要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的,优先保障中幼龄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采伐林木的需要。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型木材生产计划间不得互相挪用、挤占。
  三、要切实严格保护好天然林。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的天然林,要严格禁止商品性采伐,不得安排天然林木材生产计划;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要继续按照人工林采伐试点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四、要对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切实加强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工作,严禁使用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其他森林、林木。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工业原料林界定的编限单位,不得使用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
  五、要全面加强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现象发生。对在我局开展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通报》的要求,对相关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进行调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要做好木材生产计划的统计上报工作。木材生产单位要按季度统计商品材发证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木材生产结束后30日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我局。
  东北、内蒙古重点林区国有森工企业2009年木材生产计划暂按本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执行。其余部分,我局将根据林区木材调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再行下达。
2009年度全国木材生产计划表
单位:万立方米
单位
木材生产计划
其中:人工林
备注
采伐量
出材量
采伐量
出材量
其中:工业原料林
采伐量
出材量
合计
15857.29
10038.80
11428.98
7305.03
5411.90
3522.70
 
北京市
33.00
18.20
33.00
18.20
10.00
5.50
 
天津市
7.80
3.90
7.80
3.90
0.00
0.00
 
河北省
200.50
102.10
164.50
87.60
19.10
13.40
 
山西省
40.92
23.16
38.00
21.64
0.80
0.50
 
内蒙古自治区
319.20
176.60
208.70
115.10
28.50
24.20
 
辽宁省
427.40
299.20
363.60
254.50
100.50
70.30
 
吉林省
486.00
300.00
250.00
158.50
10.60
6.90
 
黑龙江省
331.30
182.60
159.30
90.80
14.30
10.00
 
上海市
4.80
3.10
4.80
3.10
1.10
0.70
 
江苏省
110.50
72.60
110.50
72.60
21.50
14.10
 
浙江省
407.90
245.00
223.20
134.00
4.50
2.70
 
安徽省
526.80
337.20
414.90
265.50
82.10
70.60
 
福建省
1743.10
1206.20
1070.70
746.90
228.90
159.70
 
江西省
953.60
593.60
509.00
315.90
112.30
69.70
 
山东省
416.40
249.80
416.40
249.80
291.50
174.90
 
河南省
420.10
271.30
402.60
261.70
156.40
101.70
 
湖北省
598.30
388.90
536.80
354.30
355.20
234.40
 
湖南省
1516.10
970.30
1288.70
837.70
708.00
457.40
 
广东省
1395.00
878.90
1169.60
736.90
796.10
501.6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90.80
1313.60
1823.30
1216.50
1443.40
963.10
 
海南省
424.90
291.00
424.40
290.70
246.10
168.50
 
重庆市
58.00
30.70
58.00
30.70
25.00
13.20
 
四川省
414.70
207.40
414.70
207.40
220.00
110.00
 
贵州省
370.00
243.00
356.40
235.20
133.00
89.30
 
云南省
1085.00
700.90
518.40
339.30
268.80
173.60
 
西藏自治区
45.00
15.00
7.10
2.40
0.00
0.00
 
陕西省
88.60
43.00
88.60
43.00
8.80
4.30
 
甘肃省
33.90
17.10
33.90
17.10
0.50
0.30
 
青海省
0.00
0.00
0.00
0.00
0.00
 
增加的森林采伐限额按林函资字[2007]16号文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53.20
34.60
53.20
34.60
50.00
32.5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134.40
72.60
134.40
72.60
4.90
2.7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8.60
10.20
18.60
10.20
0.00
0.00
 
内蒙古森工集团
260.62
153.77
4.28
1.75
0.00
0.00
 
吉林森工集团
227.35
136.50
9.96
4.24
0.00
0.00
 
龙江森工集团
454.08
288.56
30.54
16.80
0.00
0.00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177.92
104.01
0.00
0.00
0.00
0.00
松岭、加格达奇林业局
其它采伐只用于征占
用林地。
林科院系统
11.50
7.30
11.10
7.00
0.00
0.00
 
中林集团
70.00
46.90
70.00
46.90
70.00
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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