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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纲要给林地划红线
2008-11-4 访问次数:1734次
中国绿色时报10月27日报道 10月2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纲要突出了林地保护与生态建设,体现了鲜明的土地生态环境协调意识,确定了全国林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361372万亩和374880万亩的红线指标。 这是我国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基础上,针对包括林地在内的农用地保护日趋严峻的形势,制定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纲要说,到200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98557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83124万亩,林地面积为35361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393216万亩。 纲要明确了必须遵循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纲要提出,规划期内要确保实现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三化”(退化、沙化、碱化)草地治理取得明显进展的目标。 纲要强调,要严格保护林地,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大江大河源头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 纲要以较大篇幅强调了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问题。 纲要说,要围绕加强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规划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比例要保持在75%以上。 纲要指出,要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支持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和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在城乡用地布局中,将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在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方面,纲要强调,要巩固生态退耕成果。切实做好已退耕地的监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地区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基础上,严格界定生态退耕标准,科学制订和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要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历史上形成的采矿废弃地,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要加强退化土地防治。积极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综合整治水土流失;加快风蚀沙化土地防治,合理安排防沙治沙项目用地,大力支持沙区生态防护体系建设。 在山地丘陵地区生态环境改善方面,纲要指出,要因地制宜加强植被建设,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山区立体复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缓坡土地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山区特色产业发展。 根据各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纲要把全国划分为九个土地利用区,并明确了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其中,西部地区,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用地;西北区,要严格生态用地的用途管制,重点加强农牧交错带、干旱和荒漠草原区、沙漠绿洲等地区的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土地荒漠化防治;西南区,要大力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支持天然林及水源涵养林保护、防护林营造等工程,限制生态用地改变用途,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以自然修复为主的生态建设;青藏区,要保障基础设施和生态移民搬迁的建设用地需求,加强天然植被和高原湿地保护,支持退化草场治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东北地区,要加强天然林、牧草地和湿地的保护,积极支持黑土地水土流失治理、东北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晋豫区,要有序开展山西黄土山地丘陵和豫西山地生态退耕,加强豫东黄河故道沙化土地治理,大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湘鄂皖赣区,要保障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用地,加强洞庭湖、鄱阳湖等地区湿地保护,禁止围湖造田;京津冀鲁区,要加强重要水源地保护,支持京津风沙源治理区的生态退耕、长城沿线风沙带治理和黄河故道沙化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苏浙沪区,要加大湿地保护力度;闽粤琼区,要统筹安排产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海南及其他海岛生态旅游建设的用地,支持河口湿地、红树林和滩涂等生态用地的保护。 在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方面,纲要提出,要保留城市间开敞的绿色空间,保护好水系、林网、自然文化遗产等用地,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要切实发挥限制开发区域土地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屏障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限制开发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积极支持区域内各类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良。严格禁止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林地、草地,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 纲要强调,要严格禁止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土地的开发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对依法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确保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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