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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逐步放活商品林经营政策
2008-11-12 访问次数:1995次
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实现林业经济倍增计划,大力发展全省林业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加速农民增收致富,辽宁省林业厅经过认真研究,结合林权改革后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逐步放活商品林经营政策。 (一)在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适度进行非垦复性经营,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林地经济。 (二)对土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在非林业用地上(包括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营造的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实行自主经营,不列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所有者需要采伐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对企业通过营造林、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依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包括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按照经核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林木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安排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利用,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四)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坚持限额采伐制度,取消木材生产计划控制、取消林木采伐类型限制,在一个编限期内,采伐限额允许在年度间串用(上串不准超过50%)。支持加大森林透光抚育与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力度,森林经营单位或县(市、区)既定的年森林透光抚育与改造采伐限额不足的,可逐级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五)经省林业厅主管部门认定后,森林经营单位或县(市、区)既定的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透光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更新、改造及其他类型采伐限额,改造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更新或其他类型采伐限额。对造林大户、私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单列。 (六)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抚育间伐。对位于生态环境较稳定的一般风沙区、立地条件较好且采用速生树种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可比照一般用材林标准进行经营利用。 (七)在森林的科学经营利用中,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所消耗的蓄积量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八)规范木材流通管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凭证运输规定。对省内依靠省外(包括外国进口)资源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只要木材来源及运输程序合法,在木材运输中省内各木材检查站将予以放行。
来源: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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