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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家具进口相关知识

     2008-12-23       访问次数:1719次

    欧盟自2007年1月扩大到27个成员国之后,已成为一个拥有4.8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就家具业来说,目前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市场、最大的消费市场和最大的进口市场。
  欧盟的家具生产额约占全球的一半。2005年,欧盟25个成员国的家具生产总额约为715亿欧元,其中77%是木家具。德国是欧盟最大的家具制造国,占27%以上,之后依次是意大利(21.6%)、法国(13.5%)和英国(10.4%)。
  2005年,欧盟家具消费额约为764亿欧元。原欧盟15国的人均消费额为165欧元,其中奥地利、芬兰、意大利和德国位居前列。
  2005年,欧盟总共进口了1070万吨、价值298亿欧元的家具,其中68%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德国是最大的进口国,其进口额约占整个欧盟的1/5。2005年欧盟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了301万吨、价值71亿欧元的家具,其中中国是增长最快的国家,2001年到2005年期间从中国进口家具的金额增长了三倍,进口数量增长更快。
  在技术法规方面,目前欧盟没有专门针对家具的指令,但以下几条是适用的: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主要对软垫家具提出了防火阻燃性要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令(1999/13/EC),简称VOC指令:对家具在生产过程中所释放的一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了规定;
  建筑产品安全指令(89/106/EEC):对木质板材中甲醛含量进行了规定; 
  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及其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对家具所使用的油漆等物质中可能含有的限用物质进行了规定;
  REACH法规(欧盟条例No 1907/2006和指令2006/121/EC):家具制造业作为化工产品的下游产业,在加工中所应用的胶粘剂、油漆等化工产品都受到REACH法规的约束。
  通用产品安全要求
  为弥补欧盟各国关于消费者安全保护方面法规的差异性,确保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安全性,2001年,欧盟对原有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92/59/EEC)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新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简称GPSD指令)。该指令覆盖了除服务领域之外的众多消费品,不仅适用于新产品,也适用于二手产品。但是,指令不适用于已制定特定产品指令的那些产品,例如玩具。
  1. 指令适用范围
  指令适用但不限于下列产品:服装、药品、个人用园艺用品、食品和饮料、家庭用品、婴幼儿用品、化学品和杀虫剂、消费者用烟花、机动车等。
  根据GPSD指令,欧盟制定了一批相应的协调标准,其中与家具相关的有:
  EN 581-1:2006《室外家具.野营,家用和定约用座位和桌子.第1部分:一般安全要求》
  EN 1129-1:1995《家具.折叠床.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第1部分:安全技术要求》
  EN 1129-2:1995《家具.折叠床.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第2部分:检验方法》
  EN 1130-1:1996《家具.家用婴儿床和摇篮.第1部分:安全技术要求》
  EN 1130-2:1996《家具.家用婴儿床和摇篮.第2部分:检验方法》
  2. 产品通用安全要求
  指令对产品的通用安全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 制造商有责任只将安全的产品投放市场;
  (2) 当涉及产品的安全性在共同体特定的法规中没有规定时,则该产品应符合销售地成员国的相关法律;
  (3) 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是否有由欧洲标准转化的国家自愿标准;销售地成员国是否已制定了标准;是否有委员会建议制定的产品安全评估指引;技术状态;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4) 指令还规定,即使产品符合该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一旦有证据显示该产品是危险的,成员国执法机构同样可以采取相关措施限制产品投放市场,如要求撤出产品或召回产品等。
  3. 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责任
  指令要求产品供应链中的制造商和经销商都有责任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安全性,并且有责任与监管机构合作。当制造商和经销商基于他们所拥有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明确知道投放市场的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存在某种危险性时,应立即通知成员国监管机构,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伤害用户。
  (1) 制造商的责任
  产品的某些安全性如果没有适当的警告,消费者是难以发现的,因此指令要求制造商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使他们能够对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同时也要指出,制造商提供的警告并不能免除应符合本指令的其他要求的责任。
  制造商应针对产品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能及时通知产品可能具有的危险,并撤回存在问题的产品,以避免造成危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识制造商的身份和详情、产品的批次,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样测试以及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同时制造商应让经销商了解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2) 经销商的责任
  指令要求经销商有协助满足本指令所规定的安全要求的责任,特别是不能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经销商应参与对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监督,特别是应及时传达产品所具有的危险信息,保持和提供原产地的追溯性文件,配合制造商和执法机构避免危险的发生。
  挥发性有机物要求
  家具在制造过程中会使用一些有机物,而这些有机物在家具使用过程中很可能会逐步挥发,对人体造成危害。为控制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欧盟理事会于1988年12月12日颁布了针对建筑产品安全的89/106/EEC指令,1999年3月11日又颁布了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的1999/13/EC指令。
  1. 甲醛
  各种木质板材(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实木板)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粘合剂,因此可能含有甲醛(formaldehyde)。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引发头痛、严重的呼吸道刺激和眼刺激;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引起皮肤过敏;还会有致突变作用,诱发肿瘤。
  欧盟理事会在1988年12月12日颁布了建筑产品安全指令89/106/EEC指令,并于1993年7月22日对其进行了修订(93/68/EEC指令)。该指令指出,建筑产品只能在其符合预定用途的条件下方可投入市场。为此,它们在安装到工程中之后必须在机械强度的稳定性、防火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使用安全等方面满足指令附录规定的基本要求。其中健康和环境一项中要求不得向空气中释放有害气体。
  89/106/EEC指令并未规定木质板材中甲醛含量的具体要求。具体含量规定可参见EN 13986《建筑用人造板 性能、合格评定和标志》,检验标准为EN 120《木质板材.甲醛含量的测定.钻孔萃取法》和EN 717-2《木质板材.甲醛释放量的测定.用气体分析法测定甲醛释放量》。
  EN 13986规定,E1类板材(可直接用于室内)的甲醛含量应小于8 mg/100g,释放量≦3.5 mg/m2•h,或≦5 mg/m2•h(生产三天内);E2类板材(必须经过修饰处理后方可允许用于室内)的甲醛含量应为8~30 mg/100g,释放量为3.5~8 mg/m2•h,或为5~12 mg/m2•h(生产三天内)。
  2. 挥发性有机物
  1999年3月11日欧盟颁布了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的1999/13/EC指令,简称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指令。该指令涉及了使用有机溶剂的几乎所有领域,如印刷、汽车涂装、制药、表面清洁等。2004年欧盟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指令不包含适用于油漆和清漆使用要求的油漆指令(2004/42/EC指令)的领域(包括某些导致对流层臭氧数目升高的涂料、染料、汽车表面整修产品,其VOC排放设定值比之前允许值调低了很多,要求更加严格了)。
  VOC指令也涉及家具行业,主要是因为家具中的硬木夹板、粘合剂、甲醛泡沫绝缘材料、油漆、清漆、亮漆、封边剂中含有如甲醛、挥发性卤代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有机挥发物,其具体排放控制标准可参见下表。 
内容
溶剂消耗量(吨/年)
废气排放限值(mg C/Nm3)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占溶剂的百分比)
总排放限值
(新源)
木制品表面的涂料
15~25
100(1)
25
 
>25
50 / 75(2)
20
 
木料浸渍
>25
100(3)
45
11 kg/m3
木料和胶
>5
 
 
30 g/m2
涂料原料、清漆、油墨、胶粘剂(4)
100~1000
150
5
溶剂总量5%
>1000
150
3
溶剂总量3%
注:(1)排放值适用于密封的情况下的涂装和干燥过程;
(2)第一个值为干燥过程的限值,第二个值为涂装过程的限值;
(3)不适用于用木馏油(creosote)浸渍;
(4)瞬时排放不包括涂料的原料为在密封容器中以制剂形式出售的溶剂。
  除该表外,欧盟1999/13/EC指令规定:任何一种卤代VOC(在R40的毒性范围内)的排放极限值为20 mg/m3。
  有害物质要求
  欧共体理事会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号指令,该指令通常被称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其中也包括了对家具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工艺的不断创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8月,该指令已经经历了30次修订(amendment),另外还对原指令已限制物质的范畴进行了16次补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经多次修订与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害物质的法规体系。
  在家具领域,限制指令主要适用于木家具、家具所使用的纺织布料等。所涉及的有害物质主要包括砷化合物、偶氮染料、镍镉、重金属、多氯联苯(PCB)、多溴联苯(PBB)、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仿和四氯化碳等。本页下方的“相关欧盟法规”列出了限制指令在纺织服装方面的历次修订和补充情况。
  在这些修订和补充中,与木家具最相关的是砷化合物(89/677/EEC、2003/2/EC)、五氯苯酚(91/173/EEC、1999/51/EC)和杂酚油(2001/90/EC)。而其他修订和补充主要是针对软垫家具等家具中所使用的纺织品,详细可参考“纺织服装”专题中的欧盟“有害物质要求”栏目。
  关于限制指令的详细内容,也可参考其官方网站。
  1. 砷化合物
  目前,很多木质设施和木质家具都会用到木材防腐技术。木材防腐处理是为了在保持木材花纹的前提下延长木材的使用寿命、提高木材使用率、节约木材,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在各种木材防腐剂中,铜铬砷(CCA)是一种含有铜、铬、砷的混合物,一直被用作长效防腐剂处理木材,防腐效果比较持久。但研究发现,经CCA处理过的木材会释放出对人致癌的有害重金属砷和铬,而医学已经证实六价铬是一种致癌物质,砷也是能够危及人类健康的慢性但毒性剧烈的毒素。同时,铬和砷对环境也有不利影响,废弃物难以处理。
  为了对CCA进行有效控制,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发布了2003/2/EC指令,这是对76/769/EEC指令所作的第十次技术补充,所修改的内容是76/769/EEC中第20条“砷化合物”。该指令规定,凡是用 CCA 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在投放市场前,需加贴“内含有砷,仅作为专业或工业用途”的标签。另外,包装上也应该加贴“在搬运这些木料时,请戴上手套;在切削这些木料时,请戴上口罩并保护眼睛。这些木材的废料应作为危险性废料,经过授权后进行适当处理”的标签。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在下列方面:
  无论何种用途的家用木制品;
  任何可能存在皮肤接触风险的设备;
  农业上用于牲畜的围栏;
  在海水中使用;
  防腐处理过的木材可能接触到人畜所使用的木制品或其半成品。
  指令对木材防腐剂中CCA的检测标准为BS 5666:3-1991《木材防腐剂与防腐处理后木材的分析方法. 含铜、铬、砷配方的防腐剂与防腐处理后木材的定量分析》。
  2. 五氯苯酚
  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 (PCP)也可用作木材防腐剂,上世纪90年代以前曾被广泛应用。由于残留在木制品内的五氯苯酚在存放过程中有可能转变为对人体有害的二噁英,因而很多国家已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欧盟于1991年3月21日发布了91/173/EEC指令,开始对五氯苯酚及其化合物的使用进行限制,1999年5月26日还发布了1999/51/EC指令,对其进行进一步补充。
  指令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或配制品中,五氯苯酚以及盐和酯类化合物的浓度应小于0.1%。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五氯苯酚是单独使用还是作为配置品的组成成分,其中的六氯二苯并对二噁烷(H6CDD)都不能超过2 mg/kg(91/173/EEC规定为4 mg/kg)。此类产品或配制品的包装上必须清楚标示“仅限于工业用和专业用”的标签。
  3. 杂酚油
  杂酚是煤焦油蒸馏后所得的混合物质,主要用作木材防腐剂。由于新近发现杂酚油具有致癌性,欧盟于2001年10月26日发布了2001/90/EC制定,禁止使用杂酚处理木材,以及禁止在市场上售卖经杂酚处理的木材。
  该指令仅允许使用杂酚和经杂酚处理的木材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工业装置或在特定条件下由专业人士使用,并在显目位置标识“For use in industrial installations orprofessional treatment only”;
  用于专业和工业用途,例如铁路、电力传送和通讯、栅栏、农业用途以及港口和水路用等;
  在该指令适用前已存在的经杂酚处理木材的二手买卖和使用。
  但是,在任何时候,经杂酚处理木材都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不管什么目的的室内建筑;
  玩具;
  运动场;
  公园、花园、户外康乐设施等有可能经常与皮肤接触的物件上;
  花园家具,例如野餐桌等;
  以下物品的制造、使用和再处理:用于培育的容器,可能与人或动物消费用原料、中间物或成品接触的包装产品,以及可能接触以上产品的其他材料。
  REACH法规
  REACH是欧盟出台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欧盟条例No 1907/2006和指令2006/121/EC)的简称,涉及化学品的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从2008年6月1日开始,REACH预注册正式开始,整个可供预注册的时间仅为6个月。
  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是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
  注册(Registration):注册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提供超过1吨每年的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包括提交技术档案。其中应有物质的信息和如何管理其使用过程种的风险的信息。数量超过10吨每年的物质还要再提交化学安全报告,以表征其安全评估。
  评估(Evaluation):评估过程将允许由主管部门来决定是否要求进一步的测试和评估,注册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即文档评估);对选定的物质,如怀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风险时,则要求进行物质评估。该评估提供了一种机制,要求实业界获取更多的信息。评估也会为授权或限制程序下该采取何种行动提出建议。
  许可和限制(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只有那些高度关注的物质才需要授权。高度关注物质指致癌物、致突变物、对生殖系统有毒的物质、持久性、生物积累的物质和有毒的物质,永久性和高生物积累物质以及与此相当的物质。 
  关于REACH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站“环保法规”专题中的REACH栏目。
家具制造业作为化工产品的下游产业,在加工中所应用的胶粘剂、油漆等化工产品都在REACH法规的约束中。产品中某些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和评估的要求将对我国这些最终产品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且一旦某些化学物质被欧盟禁止,最终产品的出口将受到冲击。因此,家具出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REACH法规所带来的影响。(中国国际木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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