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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1-4       访问次数:1568次

    中国绿色时报12月31日报道 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日以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12月24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新《森林防火条例》,抓紧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条例》全面实施。
  通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在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火灾划分级别和标准、应急管理机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一步做了规范和完善。其颁布实施,对加强依法治火,推进森林防火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要求,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制定方案,认真部署,狠抓落实,为《条例》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通知强调,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普及《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充分利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对《条例》开展集中宣传,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法治环境。各地要组织专项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通知指出,要抓紧做好与《条例》相关的各项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和讨论新修订《条例》的内容,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完善地方有关规章和文件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其他相关内容要相应进行修改,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条例》全面实施。《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为此,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促请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将《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议程,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森林防火工作的困难。(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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