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60周年大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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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成立。
10月19日 国家任命梁希为林垦部部长,李范五、李湘符为副部长。
1950年
2月28日—3月8日
林垦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林业业务会议,确定林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并决定筹备开发大兴安岭林区。
5月16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林业建设的方针是:普遍护林,选择重点有计划地造林,并大量采种育苗;合理采伐,节约木材,进行重点的林野调查;及时培养干部。还对全国林业机构设置等问题作了规定。
1951年
2月26日 中国林学会在北京成立,选举梁希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11月5日 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林垦部改为林业部,垦务工作交农业部主管。
1952年
8月7日 国家任命罗玉川为林业部副部长。
12月31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由林业部统一领导全国国营木材生产和木材管理工作。
1953年
7月1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林业部、商业部发出联合指示,决定从7月1日起,把木材业务划归林业部统一经营管理,煤建公司经营木材的业务、资金、干部和上缴利润任务全部移交给林业部。
9月18日 国家任命雍文涛为林业部副部长。
1954年
3月31日 林业部颁发《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6月19日 国家任命惠中权为林业部副部长。
11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2月11日—21日
第四届世界林业大会在印度举行,我国派出以刘成栋同志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这是我国首次参加世界林业大会。
1955年
1月31日 国家任命刘成栋为林业部副部长。
1956年
5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
6月4日 国家任命罗隆基为森林工业部部长,张克侠为林业部副部长。
8月18日 国家任命张庆孚为林业部副部长。
8月28日 国家任命罗玉川、雍文涛、刘成栋为森林工业部副部长。
1957年
1月14日 国务院山区规划办公室发出《山区生产规划纲要》。
7月25日
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第六条规定:各地应该在合理规划山区生产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林木和野生树、草等护山护坡植物。第七条规定:25度以上的陡坡,一般应该禁止开荒。
9月5日-12日
林业部、森林工业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国有林区林业厅长和森林工业局长座谈会。会议研究了林业和森林工业体制问题,并以两部党组名义向中央提出了《关于我国林业与森林工业体制的意见》。
10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通过《1956年到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在自然条件许可和人力可能经营的范围内,绿化荒山荒地。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有可能,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
11月1日-28日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在北京召开山区生产座谈会。11月28日朱德副主席到会作《全国支援山区,山区支援全国》的讲话;邓子恢副总理作总结报告,阐述发展山区生产的方向、任务和措施。
12月28日 国务院批复同意森林工业部《关于下放企事业单位的报告》。
1958年
2月11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森林工业部和林业部合并为林业部。
4月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内容包括:(一)做好规划;(二)坚持依靠合作社造林为主,同时积极发展国营林场的方针;(三)努力提高造林质量;(四)做好更新和护林工作。
9月5日 国家任命周骏鸣为林业部副部长。
10月27日
经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批准,林业部成立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其前身为1952年成立的林业部林业科学研究所)。
1959年
4月28日 国家任命刘文辉为林业部部长。
8月25日 国家任命罗玉川、张克侠、雍文涛、周骏鸣、陈离、唐子奇为林业部副部长。
1960年
4月29日 国家任命张昭为林业部副部长。
6月16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南京林业研究所、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林业经济研究所和林业机械研究所。
1961年
4月14日
周恩来总理视察云南西双版纳,并指示这里的领导和群众一定要保护好这富饶美丽之乡,保护好森林,改造好大自然,作人民的功臣,不作历史的罪人。
6月26日
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规定》分18条,对山林所有权、山林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木材的采伐和收购,以及群众造林等有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7月8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林业部决定: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木材局的工作,由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和林业部共同领导。
7月9日 国家任命梁昌武为林业部副部长。
12月7日 林业部在昆明设立西南地区航空护林站,并在成都设立分站。
1962年
9月1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11月2日
周恩来总理指示:“林业的经营要合理采伐,采育结合,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11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成立东北林业总局的决定》。
1963年
2月23日 国家任命杨天放为林业部副部长。
5月27日
国务院颁发《森林保护条例》,分为总则、护林组织、森林管理、预防和扑救火灾、防治病虫害、奖励和惩罚、附则等7章43条。
10月23日 国家任命荀昌五为林业部副部长。
1964年
1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大兴安岭特区。特区的主要任务为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领导。
2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批准成立开发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由郭维城任指挥,张世军任副指挥,罗玉川任党委书记兼政委。
3月3日 周恩来总理在云南省昆明市海口林场亲手栽植从阿尔巴尼亚引种的油橄榄树。
6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撤销伊春市,成立伊春特区,其林业企业工作以林业部领导为主,地方工作以黑龙江省领导为主。
6月29日至8月8日
朱德委员长、董必武副主席等国家领导人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等省(区)视察工作,对林业工作作了指示。
8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罗玉川兼任大兴安岭特区区长。
10月7日 林业部决定在东北、内蒙古林区积极试验、推广采育兼顾伐。
1965年
4月17日 国家任命张世军为林业部副部长。
8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村烧柴问题的指示》。
1966年
2月1日至22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总结了16年来林业建设的经验,讨论了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林业建设的方针任务。
2月23日
周恩来总理接见出席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的各省、自治区林业厅(局)长和西北林业建设兵团、林业部的负责同志。
1967年
9月2日 国务院决定将牡丹江、伊春、哈尔滨、完达山4个林业管理局下放给黑龙江省领导。
1968年
4月10日 林业部军管会决定将东北林业总局下放给黑龙江省领导。
9月16日
林业部军管会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提出《关于解决西北林业建设兵团建制等问题的意见》,建议撤销兵团部机关,兵团所属各师、独立团划归所在省、自治区建制,生产由省、自治区统一安排。
10月16日
林业部军管会决定:将东北航空护林局、万山实验林场、东北地区森林植物检疫站、东北森林防火研究所、东北林业勘察设计院、林产工业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东北林业研究所、森林调查第十一大队、牡丹江林业学校下放黑龙江省领导;将设在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省、自治区的航空护林站下放给所在省、自治区领导(其中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下放大兴安岭特区领导)。
12月24日林业部军管会决定:将河北省赛罕坝机械林场、雾灵山实验林场、内蒙古自治区白狼实验林场、山西孝文山实验林场、吉林省马鞍山实验林场、安徽省老嘉山机械林场、河南省开封机械林场、甘肃省张掖机械林场、连城实验林场和小陇山实验林业局下放给所在省、自治区领导。
1969年
1月9日
林业部军管会发出通知:将林业部直属的吉林林业管理局(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森林调查第二大队、白城子林业机构学校下放给吉林省领导;内蒙古林业管理局(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内蒙古自治区领导。
1月21日
林业部军管会函告四川、云南、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将金沙江、白龙江两个地区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分别下放给各有关省领导。
3月4日
林业部军管会发出《关于将西北、中南、华东三个林业设计院和第五、九两个森林调查大队下放给有关省的通知》。
1970年
5月1日 农业部、林业部合并,成立农林部。
8月23日 农业、林业科学研究院合并,成立中国农林科学研究院。
1971年
8月12日至9月19日
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规划和1972年计划。
1972年
1月15日-24日 农林部、商业部、外贸部在广州市召开全国松香、紫胶生产座谈会。
6月9日至18日 农林部在福建省邵武县召开人造板生产座谈会,讨论研究了人造板生产发展规划。
10月4日至18日
第七届世界林业大会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大会的主题是“当今世界林业的中心问题”。农林部副部长梁昌武率中国林业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1973年
10月10日
农林部颁发《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规程分总则、森林采伐、森林更新、采伐更新管理、附则共5章24条。
1974年
11月10日至16日 农林部在杭州召开防治松毛虫经验座谈会。
11月28日至12月5日 农林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召开南方地区国营林场经验交流会议。
1975年
8月10日至27日 农林部、公安部在哈尔滨市召开全国森林防火现场会议。
10月13日至20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煤炭部、农林部在辽宁抚顺、阜新两地区召开工矿企业造林现场会议。
12月10日 农林部发出《关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
1976年
1月3日至9日 农林部在北京召开营林工作座谈会。
8月21日 农林部发出《关于福建省部分地区发生大规模破坏森林事件的调查报告》。
1977年
3月12日至30日
农林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水产会议,研究发展林业、水产的方针、任务,讨论规划,制订措施,表彰林业、水产战线的先进典型单位和先进集体。
6月2日 农林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调查福建省破坏山林案件处理情况。
8月2日 农林部发出《关于福建省处理破坏山林案件情况的通报》。
国家林业总局召开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制定了《全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1979年,国家将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从此拉开了林木种苗事业逐步恢复和发展的序幕。
1978年
4月24日 国家林业总局成立。
9月23日至10月12日
国家林业总局在北京昌平县召开全国林业局长会议。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林业建设的经验教训,讨论了《森林法(草案)》和林业发展规划,研究了加快发展林业的措施。
10月16日至28日
第八届世界林业大会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召开。大会的主题是“森林为人民”。国家林业总局副局长汪滨率中国林业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11月25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在“三北”(东北、华北、西北)风沙危害、水土流失的重点地区建设大型防护林的规划》,规定:从1978年至1985年,在此地区建设8000万亩的防护林。8年规划实现以后,加上原有的造林保存面积,使“三北”防护林达到1.2亿亩。
1979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
1980年
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
1981年
12月13日,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从此,声势浩大、规模空前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全国兴起。
1982年
2月27日 国务院颁发《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3月1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号召各地开展文明礼貌月和植树节活动。
4月9日 国家任命杨钟为林业部部长,兼中央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琨、王殿文、董智勇为副部长;雍文涛为顾问,兼中央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玉槐、张世军为顾问。
6月4 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7月30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国营林场、苗圃进行全国整顿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国整顿的决定》精神,对国营林场、苗圃进行全面整顿。
10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要求各地省委、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事件。
1983年
1月3日 国务院颁发《植物检疫条例》。
1月5日 中央绿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会议。胡耀邦、邓小平在开会前作了指示。万里讲话,要求继续提高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持之以恒地开展这项运动。
6月21日至7月1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着重研究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负责制问题。
8月13日 5月以来,四川、陕西省等大熊猫活动地区竹子开花、枯死,严重威胁大熊猫生存。林业部向国务院呈报《关于抢救大熊猫的紧急报告》。
12月15日 首都各界隆重纪念我国杰出的林学家、教育家、爱国主义者、原林业部部长梁希诞辰一百周年。
12月22日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北京成立。会议选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胡乔木为名誉会长、林业部部长杨钟为会长、林业部副部长董智勇、广播电视部副部长谢文清、农牧渔业部副部长朱荣、中国科学院顾问秦力生和着名鸟类学家郑作新为副会长。
1984年
1月13日 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森林法(修改草案)》。
2月18日 中央绿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彰221个全国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审定和通过中国植树节徽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
3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入扎实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
7月4日 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林业部杨钟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8月25日至9月1日 林业部在烟台市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研究国营林场、社队林场的改革,巩固和发展林业专业户、林业经济联合体等问题。
9月2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0月26日至31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林业厅、局长座谈会,讨论《森林法》实施办法草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桂林首次开展林业保险试点。
1985年
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始施行。
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集体林区取消牧场统购,开放牧场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牧场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国营林场,也可实行职工家庭承包或与附近农民联营。
1月19日 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绿化基金会。
4月18日至24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南方11省林业厅长会议,讨论研究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以后的情况和问题。
5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6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85)高检人厅字第34号文件同意在林业部内设置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
6月8日 林业部颁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
6月10日 林业部颁发《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
6月21日 国务院批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6月25日 国务院同意恢复林业部西南航空护林站,站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7月1日至10日 第九届世界林业大会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召开。大会的主题是“森林资源在社会综合发展中的作用”。105个国家和地区到209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林业部副步骤董智勇率中国林业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7月6日 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2月30日 林业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5)高检人厅字34号函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成立“林业部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
1986年
1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加入联合国粮农组织亚洲太平洋区域林业委员会。
1月26日 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搞活和改善国营林场经营问题的通知》。
1987年
1月15日 林业部、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将松香的产、供、销统一交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
2月14日 《中国林业报》试刊。
4月20日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库都尔林业局施业区,
因草原火引起一场特大森林火灾,火烧面积达150万亩,其中有林地60万亩。52名林业工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以上。
5月5日至11日 林业部在京召开南方九省区林业厅长和部分地县负责人座谈会,
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 分析当前南方集体林区的林业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重点围绕南方集体林区乱砍滥伐严重、资源消耗失控等问题, 研究了对策。
5月6日至6月2日
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是建国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员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据统计, 直接损失为:过火有林地和疏林地面积 114万公顷,其中受害面积87万公顷。烧毁贮木场存材85万立方米;各种设备2488台, 其中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设备617台;桥涵67座, 总长1340米;铁路专用线9.2公里;通讯线路483公里;输变电线路284公里;粮食325万公斤;房屋 61.4万平方米, 其中民房40万平方米。受灾群众10807户,56092人。死亡193人,受伤226人。参加这次扑火的军民共58800多人,其中解放军34000多人。
5月12日 林业部扑火领导小组救灾办公室开始收集全国各地向大兴安岭灾区人民捐献的资金、物资,并立即送往灾区。到九月十五日, 共收集捐献的人民币241.3万元, 粮票32.84万斤,救灾物品36.5万件。
5月18日 林业部成立统筹国外援助工作小组。
6月6日 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问题。会议作出《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决定撤销杨钟同志的林业部部长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6月23日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继续追究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会议决定撤销董智勇同志的林业部副部长职务,并责成黑龙江省政府作出认真深刻的检查。
6月23日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会议决定撤销杨钟同志的林业部部长职务,任命高德占同志为林业部部长。
6月3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
7月1日 《中国林业报》正式创刊。
7月12日至18日 林业部在京召开南方十一省(区)林业厅局长紧急会议。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中发[1987]20号文件,就如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进行了认真地讨论研究。
8月1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买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
8月19日 国务院决定,将原由林业部负责的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企业管理职权委托给黑龙江省代管,成立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计划单列和投入产出包干。
10月9日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切实加强领导,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负责制;加强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森林火灾的发生。
10月11日至13日 林业部在京召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三省区森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座谈会。会议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经营责任制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投入产出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步方案要点。
12月19日至25日 林业部在京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研究深化林业改革问题,安排1988年林业计划。会议提出六项深化改革措施。
12月25日 中国林学会成立七十周年纪念大会在京举行。国务委员方毅、中国科协名誉主席周培源等领导同志和林业部高德占、罗玉川、雍文涛等同志出席了大会。大会为取得林业重大科技成果的三个项目颁发了首届“梁希奖”;为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同志颁发了“劲松奖”。
1988年
1月16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8]4号文批准森林警察列入武警序列,全部实行现役。
1月16日 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
2月10日至12月30日 林业部先后授予河北、安徽、山东、江苏、河南、湖北、陕西、天津等九省、市所属七十八个县(市、区),五个地(市)“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单位”称号。
1989年
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苗事业迈入了法制化建设和管理的轨道。
5月31日 林业部印发《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7月26日 林业部在京举行森林资源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公布了我国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1984年至1988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清查结果是:林业用地面积26743万公顷;森林面积1246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2.98%;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05.72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为91.41亿立方米。
12月4日至7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三北”地区的13个省、市、区的主管副省长、林业厅(局)长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国务委员陈俊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了“三北”防护林建设取得的成就,明确了今后的任务。
12月5日 林业部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明确指出,实行采伐限额计划管理是林业计划管理和整个林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势在必行。
12月16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听取林业部《关于林业问题的汇报》。
12月18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号令,发布施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90年
2月13日 根据人事部批复,林业部新成立4个事业单位,即林业部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林业部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林业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林业部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3月5日 全国绿化委员会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
3月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举行全国“三八与绿色工程”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动员全国亿万妇女积极投身到种树、种草、种花以及各项防护林建设的活动中去,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贡献力量。
3月20日 林业部、公安部以林安字[1990]28号文向各省、自治区林业、公安部门发出通知,实行林业公安领导干部“下管一级”制度,以加强林业公安队伍管理。
4月30日 全国林业科技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会议提出和明确了科技兴林的任务和措施。
5月7日 林业部举行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新闻发布会。
5月29日 世界银行董事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国家造林项目,由国际开发协会提供3亿美元信贷,用于建设98.5万公顷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6月12日 林业部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刘广运副部长任组长,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外称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环保处。
7月12日 林业部印发《林业部科技兴林方案(1990-1995)》和《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科学技术工作的若干政策性意见》。
7月14日 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部、省执行协议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8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通[1990]32号文发出通知,对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建立林价制度的报告》作了批复:“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关于建立林价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分步实施的设想。实施林价制度的具体意见,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
9月1日 国务院批复《1989-2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并对实施规划纲要提出四点要求。“纲要”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我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和实施措施,是我国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10月29日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文发出《关于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及加强对非统配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0月10日起,适当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同时建立林价制度。这次提价,包括统配木材、锯材、胶合板等。其中,统配木材出厂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48%,锯材价格平均提高幅度27.6%,胶合板出厂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53%。
11月1日 林业部颁发《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11月12日 林业部批准政策法规司成立法律事务处,对外称林业部行政复议办公室。
11月19日 林业部颁布《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12月5日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国务院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新的采伐限额指标,不得突破和相互挪用。
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1991年
1月11日至16日 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着重研究林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基本思路,同时部署安排了1991年的林业改革和林业工作。
1月17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在增加投入、调整经济政策、减免税收、理顺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重大扶持政策。
2月4日 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发[1991]02号文发出《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原木减税问题的通知》,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7月11日 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提出了七条要求。
9月17日至26日 我国派出以徐有芳副部长为团长的中国林业代表团一行9人出席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十届世界林业大会。本届大会共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500多名代表出席。大会的主题是“森林——未来的遗产”。会议通过了《巴黎宣言》,号召全球人民携起手来,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生态发展的地球而奋斗。
9月18日
林业部举行“三北”防护林建设成果新闻发布会。高德占部长介绍了11年来“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果:造林1.38亿亩,保存面积1.1亿亩,保存率为80.16%。
10月16日 世界粮食日。林业部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在北京举行了植树和庆祝活动。联合国粮农组织为了表彰中国政府在林业方面取得的成就,向中国政府颁发了植树造林银质奖。
11月1日至2日 淮河、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工程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研究了淮河、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工程的总体布局和建设规划,部署了近期工作重点。
11月29日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陕、甘、宁、蒙、晋五省区杨树天牛防治工作的紧急报告》,对切实做好天牛防治工作提出了五项重要措施。
12月14日 国务院正式批准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组建四个企业集团。
12月16日 林业部发布《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对“长防林”工程的计划、资金和组织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林业部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决定》,并且在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八五”、“九五”、“十五”《全国造林绿化规划》中对林木种苗生产提出了具体指标。
1992年
3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月7日 林业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平原绿化最新成果,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508个县(旗、市区)达到部颁平原绿化标准,实现了平原绿化“五·七·九”规划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其中,山西、北京、河南三省(市)率先实现了全省(市)平原绿化全面达标。
7月31日 我国正式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组织。并确定黑龙江扎龙自然保护区等7个湿地型保护区为国际重要湿地。
8月4日至7日 中国林学会在陕西榆林市召开沙地开发利用国际研讨会。会上正式成立了全国治沙暨沙业学会。
8月5日至9日 首次海峡两岸保护野生动物学术研讨会在武夷山举行。两岸学者相互交流探讨了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方面的成果和经验。
9月7日 林业部印发《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八五”计划》、《1992─2000年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达标规划》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达标检查验收办法》。
12月5日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
12月21日 林业部、世界自然基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开始启动。李鹏、田纪云、邹家华、宋健等领导同志为这项工程题了词。
1993年
2月22日 林业部印发《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意见》。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林价制度,改革营林资金管理体制。
2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十条重要措施和要求。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快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增加造林绿化投入,抓好重点工程,总体推进造林绿化水平。
3月29日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任命徐有芳同志为林业部部长。
5月13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加强林地管理的紧急通知》,针对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特别是非法经营、贩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随意侵占林地比较严重的情况,要求各地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5月27日 林业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地和国有林木的产权管理。
6月4日 中国竹产业协会成立。
8月28日 林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我国又一项大型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从今年起开始全面启动。这项工程涉及北京、河北、河南、山西四省市的110个县(市、区)。
8月30日 林业部发布实施《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9月11日 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在京成立。
11月15日 我国第一个国家木材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北京(国家)木材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在京正式成立。
12月14日 林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理结果。我国森林资源总的情况是:现有林业用地面积39.43亿亩,森林面积20.06亿亩,活立木总蓄积117.85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01.3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13.92%。这次清查成果表明,近几年我国在加快资源培育,加强森林保护、强化林业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方面取得长足进展。我国森林资源扭转了消耗量大于生长量的状况,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目标。
1994年
1月26日 林业部发出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处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8月18日 林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成立森林国际旅行社。
8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听取林业部关于当前林业工作汇报。
8月26至28日 林业部在山西吕梁地区召开拍卖宜林“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地使用权研讨会,总结交流各地拍卖“四荒”的经验,研讨有关政策措施,讨论修改《林业部关于集体宜林“四荒”拍卖的规范意见(讨论稿)》。林业部副部长祝光耀主持会议并对拍卖宜林“四荒”地使用权工作提出十项原则。
12月31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林业部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更名为林业部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经济研究所更名为林业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1995年
1月10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国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并对使用林地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审批单位与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月11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林业部宣传中心和林业部信息中心。
11月22日 国家计委批复同意林业部编制的《辽河流域综合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淮河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防护崐林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规划》、《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规崐划》和《黄河中游防护林工程总体规划》。
1996年
1月8日至9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三北”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总结表彰暨三期工程动员大会。
1月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命江泽慧同志为中共林业部党组成员。
5月8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7月2日 我国林机系统第一家上市股份公司──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8月5日至11日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联合国非洲及最不发达国家特别协调员办公室、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联合召开亚非防治荒漠化论坛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要求,协调亚非地区在防治荒漠化方面的认识,交流经验,探讨加快亚非地区荒漠化防治的保障措施,加强亚非防治荒漠化的区域合作。
9月13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林场实行分类经营、调整组织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合理利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9月30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该条例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3日至4日 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联合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花卉工作会议。
1997年
2月16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为此,在林业部设立全国荒漠化防治中心,具体负责执行公约的工作。
11月6日 《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在北京举行签字仪式。
11月7日 国际竹藤组织在京举行成立大会,宣告该组织正式成立。
12月26日 《中国绿色时报》创刊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12月31日 林业部保不住办公会议决定,编纂出版《中国林业五十年》。
1998年
1月1日
由《中国林业报》更名的《中国绿色时报》创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报名。同日,《中国绿色时报》创刊号在第一版显要位置刊发151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签名的《行动起来,拯救黄河》呼吁书,呼吁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拯救黄河。
2月18日 林业部印发《林业部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3月10日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林业部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
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明确,保留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4月5日 国务院任命王志宝为国家林业局局长。
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还公布了根据《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决定从199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打击毁林犯罪行为,唤起全社会的爱林护林意识。
6月26日
国家林业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森林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出席。
7月10日 国家林业局召开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对局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8月5日
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通知要求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并提出7项具体要求。
8月23日至28日 世界森林遗传和林木改良大会在北京召开。
9月12日
国家林业局在沈阳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拿出新招法,采取硬措施,把《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逐项落到实处。
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10月31日—11月2日
全国林业科技推广工作会议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林业科技推广工作经验,并对新形势下林业技术开发试验示范体系建设和全国林业科技推广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1999年
3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4月22日 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
4月23日
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
5月6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科技支撑的指导意见》。
12月7日 国家林业局、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举办的“中国林业政策论坛”在北京召开。
2000年
1月29日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278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9月1日 我国第一部林业法律法规数据光盘——《中国林业法律法规大典》出版发行。
9月4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病虫害国家级工程治理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9月10日
9月11日 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中国湿地行动计划》。
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签署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发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
3月16日
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统一规格、样式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对新时期的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5月8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8月20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明确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对引进外来物种开展驯养、繁殖活动实行审核审批制度,禁止开展外来物种野外放生活动,维护生态安全。
10月21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11月27日
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明确对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制度。
2002年
1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会议,审定《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
4月1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2]10号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
4月1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12月2日周生贤局长签署第6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
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367号国务院令,公布《退耕还林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
1月2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林办发〔2003〕1号),提出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调整林业生产关系入手,深化一个重点,办好两件大事,强化三项工作,突出四项改革,抓好五大建设,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新局面的总体工作部署。
5月30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安排意见》(林办发〔2003〕98号)。
7月25日《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结大会在京召开。
8月12日国家林业局颁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未经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不能作为林木良种推广。
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
3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明电[2004]1号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同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公告我国松材线虫病疫区,包括6省54个县(市区)。
11月29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林计发[2004]212号)。
12月7日湿地国际在北京向中国国家林业局颁发“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杰出成就奖”。湿地国际首席执行官珍妮·马德维克女士向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颁发了获奖证书。“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杰出成就奖”是湿地国际设立的最高奖项,中国国家林业局是全球首个获奖者。
同日,《湿地公约》正式批准我国政府指定的辽宁双台河、云南拉布海大山包等9处国际重要湿地,使我国国际重要湿地达到30处。
2005年
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新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开始施行。
4月28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2005年工作要点》(林办发[2005]61号)。
5月17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5]72号)。
6月2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一批)的通知》(银监发[2005]39号)。
7月14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林策发[2005]98号)。
8月27日 国务院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
11月30日 中共中央决定,贾治邦同志(正部长级)任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12月1日,国务院决定任命贾治邦为国家林业局局长。
12月30日 国家林业局发布2005年第6号公告,公告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2005年林木良种目录。
2006年
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我国2006年松材线虫病疫区。
4月7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2006年工作要点》。
5月11日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签署第20号令,公布《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18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06-2030年)》(林计发[2006]141号)。
11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签署第21号令,公布《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林造发[2006]274号)。
2007年
1月1日,《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5月2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国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研究中长期发展纲要(2006-2020年)》(林科发〔2007〕112号)。
8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8月27日,国家林业局、商务部联合编制的《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正式发布。
9月8日,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签署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发布《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2月20日,2007中国国际林业博览会在北京开幕。
2008年
6月8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发。
2009年
1月11日,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保险政策座谈会在京举办。财政部将在部分林权制度改革比较完善、森林覆盖率较高、改革探索力度比较大的地区,启动森林保险试点。(农博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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