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改国有林管理经营基本计划
2009-8-11 访问次数:1989次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8月11日讯 根据国有林管理经营相关法律,日本林政审议会于2008年12月15日召开咨询会,就修改“国有林管理经营基本计划”议题进行了讨论。 根据《国有林管理经营法》第4条规定,为明确国有林管理经营的基本事项,农林水产大臣应每5年制定10年为1期的国有林管理经营基本计划。森林管理局局长则按照该计划制定各流域“地区管理经营计划”和“国有林施业计划”。 现行的管理经营基本计划旨在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进行增进维持公益机能的管理经营,同时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实现“国民的森林”。 今后将根据行政需要和社会形势,优先开展以下活动:①大力推进高效、扎实的森林整备和森林保护以及木材利用,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②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推进森林整备和森林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以及迅速应对地震和台风等重大灾害;③通过满足间伐材的需求和保护传统文化的木材稳定供给等,以达到国有林木材的稳定供给。④通过国民参与造林、与森林密切接触等促进国民对国有林的利用。 当开展以上活动时,不仅要确保信息透明,还要了解国民的需求,加强经营管理等,努力做到双向交流,每年公布活动的实施情况。(中国林科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