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业信息》2011年第12期
2011-12-29 访问次数:6430次
林业产业信息
第12期
(总第182期)
吉林省林业产业协会主办 2011年12月30日
本 期 要 目
产业新政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省内动态
5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项目建设谱新篇
国内动态
6 首届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评选结果揭晓 我省六单位七个人获奖
6 广东降低社团登记门槛
林业新科技
8 世界木材防腐处理技术有新突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项目建设谱新篇
已往打过的松塔皮、摘过木耳的菌袋、收过庄稼的作物秸秆,一直被村民视为废弃物,而今送到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都被用作了原材料,废弃物换成了钱,拿着手里的钱,送料的村民们心中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能变废为宝?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武汉凯迪集团的子公司之一,该集团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始进行生物质能资源探索的企业,针对生物质的特点,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低倍率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和全球第一条利用秸秆、薪柴等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的生物质大型气化液化装置,并且燃料原料广泛,除一般农林废弃物外,甚至酒糟、鸡粪都能燃烧后转化为强大的电能,生成国民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清洁电力能源,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生物燃料的收购也使我们周边的生物垃圾得到有效清理,使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改善,还新农村一个整洁的村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通过对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了解,面朝黑土背朝天的村民们传统观念遭遇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上万吨的松塔皮、摘过木耳的菌袋堆积在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料场上,大家思想上转过弯来,终于意识到他们正在参与到一个崭新的、从未见识过的新兴环保产业中来了。
自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落户汪清以来,受到汪清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汪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汪清县林业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朴春杰为组长的项目服务组,在全县范围内为凯迪项目原料供应开设绿色通道,并在服务凯迪项目的专门会议上,落实了15万吨原料供应任务,并规划设计1000公顷凯迪项目原料林基地,计划将于2012年正式建成,为凯迪项目顺利运行提供保障。汪清县林业局党委书记宿其连率领服务组成员,走遍了周边各县市的林业局、村镇,广泛联系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废料收购工作,当前从汪清本地,已经辐射到周边的东京城、珲春、和龙、龙井、安图、穆棱、敦化等县市。现已收购2万3千余吨松塔皮、木耳菌袋、作物秸秆等生物原料。
收购农作物秸秆是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料收购中的一大亮点,由于近年我县村民焚烧秸秆频繁引发山火,造成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巨大压力,清理作物秸秆费时费力增添了村民负担。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作物秸秆收割机、捡拾机、打包机,在县林业局项目服务组、乡镇干部的配合下,深入乡村为村民免费收拾作物秸秆,村民们得知凯迪公司免费为村民们收作物秸秆,纷纷与公司联系,公司的8221400电话经常被热情的村民打爆,成为村民们的热线。鉴于我县农田分散,地势不平,凯迪公司专门聘请国外机械专家来我县考察,进一步改进设备,提高收割秸秆的效率。目前,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为2个乡镇的村民免费收拾秸秆,缓解了我县森防压力,减轻了村民的负担,得到广大村民的欢迎,可谓一举多得,实现了企业与村民的共赢。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日需原料6千吨,需求庞大,部分有识之士认识到,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但在清理生物垃圾上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在原料的供应上仍然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加入到原料供应的人数日益增加,队伍不断壮大,公司收购原料高峰期日超千吨。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项目以自身的产业技术优势和广阔的前景在汪清掀起了环保产业热潮,汪清各界的鼎力支持翻开了项目发展的新篇章。(来源:汪清县林业局)
首届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评选结果揭晓 我省六单位七个人获奖
近日,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颁发《关于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的表彰决定》,决定授予王平等24名同志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特别奖(个人奖),授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22家单位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特别奖(单位奖),授予马宝良等67名同志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授予北京万林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74家基层单位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杰出基层单位奖),授予王开良等22名同志中国林业产业(油茶)突出贡献奖。吉林森工集团董事长柏广新、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刘怀、吉林兄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英荣获“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特别奖(个人奖)”;吉林省林业产业协会荣获“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特别奖(单位奖)”;吉林省林业厅副厅长孙光芝、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建龙、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公司副总裁焦祝平、计划发展部部长李相钊荣获“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和龙人造板有限公司、新元木业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党委工作部、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荣获“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杰出基层单位奖)”。(协会秘书处)
广东降低社团登记门槛
“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近日召开的广东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对社会组织“松绑”、“放权”。《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方案》)明确,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
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
《方案》提出,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前置审批。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跨地域组建等。
专家指出,10月中旬广东出台了关于社会建设配套政策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这个方案是对其的细化和补充。《实施意见》体现了新时期广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思路:加快实行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重点培育和优化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
根据《方案》设想,从2012年开始,所有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协会、学会、各类社会组织兼职。
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元醒告诉记者,政策目的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此前制定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广东在今后加强社会建设的工作中,强化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力争到“十二五”末,每1万人中有5个以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达到常住人口的10%,即约1000万人。
转移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
引人注目的是广东从法规政策的角度,以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统计显示,广东的社会组织有85%还未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91%的社会组织还未得到政府的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和《方案》都有不少篇幅专门针对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有关人士提出,国外的经验可资广东借鉴。美国仅夏威夷一个州,就有1000个社会组织,当地政府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予以税收上的扶持,而社会组织承担的许多职能也让政府减轻了很大的负担。
《方案》明确,今后,大量政府的事务、政府管理的职能,只要可以交给社会来办的,都通过购买服务、权力让渡等方式,逐渐分解和转移到社会组织中去。
据悉,相关部门将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同时明确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部门、职能和项目,重点在就业、教育、外来人口服务等类别社会组织中开展购买社会服务;在慈善、优抚、社区矫正、戒毒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行专业社工服务。而相应的实施办法、范围与主体、承接对象与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等细则,也将一一“露面”。
进行“去垄断化”改革
专家介绍,政策突破之一是推行“一业多会”的“去垄断化”改革。这些政策最直接地解决了过去民间社团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团体而不能登记的尴尬。
对于商会或行业协会,广东将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民政部门,并将改变目前“一业一会”的垄断局面,鼓励“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允许港澳台人士在广东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成为会员。此举旨在引入竞争机制,倒逼行业协会完善内部管理,改善对会员企业的服务,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张元醒介绍,在社会组织有关新政策中,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也有创新。广东提出在省本级和所有地级以上市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孵化基地,制定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税收、金融等方面设立相关扶持政策。(来源:人民日报)
世界木材防腐处理技术有新突破
新近发展的木材浸渍技术正迎合木材处理加工的需求,这项技术以一种环保的方式将产品加工为防腐产品。这项技术是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科学家发明,最近已被世界木材保管巨人Osmose公司为木材进一步发展而采用。这项创新技术若进一步发展,将会为木材行业提高价值和效率。 据技术负责人介绍说:这项技术在木材处理时不像以往一些技术那样使木材膨胀,另外,用于处理木材的溶剂还可以重复利用,有利于环保。这项技术也能用于难以处理的木材,如松木心材、胶合板和饰面板。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更好地防止木材的腐烂和虫蛀。 关于木材防腐处理技术 什么是防腐处理木材?它是表面涂层或在压力下灌注化学品的木材,化学品可提高其抵御腐蚀和虫害的能力。防腐处理程序并不改变木材的基本特征,相反可以提高恶劣使用条件下木建筑材料的使用寿命。 若有效工作,木材防腐剂必须按照已知的规范于受控条件下使用,这样可确保防腐保护木材使用良好。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出版了包含这些规范的木材保护标准。CSA的O80-M标准"木材保护"详述了针对加拿大木材品种的要求,它同时还采用了美国木材保护者协会(AWPA)的某些标准。 程序 大多数防腐处理使用的是全身浸渍加压法,即木材被放置于一个高压容器中,然后使用真空吸尘器抽出木材细胞中的空气。防腐剂溶液可以进入汽缸、它由吸尘器吸入细胞中。然后再用690到1380 kPa(100到200 psi)的高压迫使更多防腐剂进入木材中。最后再用吸尘器除去表面上多余的化学品。 对于水溶性防腐剂而言,处理锯木的含水量应该在较低范围内(15%到25%),以使防腐剂可以很容易地进入、并且在细胞壁上发生化学反应。如果细胞中有过量水分,则一旦处理压力减退,回弹压力就会将防腐剂从细胞中排出。 为了增强木材防腐剂的渗入度,应用一个调节程序降低木材的含水量。方法可以是风干、窑干或者在处理汽缸中运用蒸汽和真空吸尘,也可以在真空条件下将处理溶液煮沸。 为了避免处理后过量化学品释放,应在制造场所留出时间让进入木材细胞壁的化学品固着。一旦固着阶段结束,水溶性防腐剂就会以化学方式吸附在细胞壁上。(来源:中国木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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