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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

     2021-4-6       访问次数:993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

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2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省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五”战略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围绕科学高效利用林草资源,加速打造绿色经济发展引擎,现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绿色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进一步有序放活林草资源经营权,保障社会资本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着“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原则,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落实“谁造谁有”政策,让社会资本的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拓宽我省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路径。

  二、进一步放开林草资源开发的市场准入

  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分类有序开发利用林草资源。允许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利用非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地方公益林,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相关产业项目在立项或实施前,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生态系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评估论证。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权,在保障生态功能发挥的同时,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标准)实行自主经营,可以采用集约化生产措施,大力发展经济林、林下经济以及生态旅游康养等产业,追求林产品产量及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森林资源市场化流转平台

  进一步深化林权体制改革,完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保障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探索成立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林权流转经营公司,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数字化林权交易管理等系统,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林草资源资产评估、收储、代管、交易(拍卖)、质押及信息发布等服务。

  四、加大对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的用地支持

  将生态旅游康养产业、冰雪经济产业及林产品加工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生态旅游康养、冰雪经济及林产品加工项目倾斜,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重点林草县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森林旅游康养产业项目、冰雪经济项目和林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对林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实行旅游服务开发用地过渡期政策

  各类经营主体及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六、有效盘活林区闲置资产

  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通过“点状供地”等方式,盘活林场林区闲置建设用地。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在依法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手续前提下,改造利用林区内生产生活旧场区、场(厂)地、房屋等设施、设备,发展林草产业。

  七、提高林草固定资产和设施利用率

  由林草企业或国有林场经营使用的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科研、监测等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若长期或季节性闲置的,在闲置期间经营者可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冰雪旅游、避暑休闲、科普教育及研学等服务活动。其中利用国有林场管理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开展服务活动的,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服务活动的收入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八、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工程建设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植树造林、城乡绿化、清收还林等生态工程的,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可以自主确定造林密度和树种搭配。同时放宽人工造林树种限制,可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营造具有较高经济利用价值的树种、速生丰产树种及大径级用材树种,并实行定向培育。

  九、鼓励社会资本实施规模化生态修复治理

  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开展植树造林、荒漠化治理、森林资源管护等生态修复与保护并达到50公顷以上经营规模的,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不超过3%(最大不超过15公顷)的治理面积,开展旅游、康养、运动、休闲服务、设施农(林)业、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并建设相关配套设施。

  十、加快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建设

  通过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并对第一轮退耕还商品林地实施林相改造等方式,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造林大户开发木本粮油及林下经济产业。对于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地,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可以依法依规调整林种,种植红松、核桃等具有良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的木本粮油树种。对调整优化现有木本粮油品种结构、提高产出能力和生态经济综合效益的,在林木采伐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积极探索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花、林禽、林畜、林蜂以及林下养蛙等林下种植养殖产业发展模式,统筹产品采集、经营加工、森林游憩、森林康养等多种资源利用方式,促进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保障产业基地附属设施建设

  在林地、园地、退耕地发展木本粮油经济林的,允许修建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生产道路、水电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仓库;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要依法办理。

  十二、落实相关税费政策

  林草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经济林产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新型经营主体从事林草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林产品加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林草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类经营主体购置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种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可申请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森林经营抚育、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开发和林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三、支持社会资本自主创新

  社会资本独立或与相关科研教学机构联合开展林草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的,可向省林草局申请科技成果认定,通过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纳入国家林草科技成果库管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制定,并经省林草局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地方标准立项。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外,经营主体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主决定执行适用于当地及相关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并对执行的标准进行公开。

  十四、加大绿色经济发展资金投入

  采取以补代奖、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持续加大林草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职工林农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社会资本投资的林草产业重大项目符合中央支持方向的,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相关部门资金支持。

  十五、加强林草行业营商环境建设

  加快推动林草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步伐,全面清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对社会资本利用森林、林地、草原、林木等资源开发各类林草产业的,要依法依规放宽准入条件,做好跟踪服务。

  十六、建立社会资本进入林草政策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产业发展,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文化和旅游、科技、市场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帮助企业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要利用厅局长“直通车”等制度,及时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实效性,为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意见中对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也适用于各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森林经营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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