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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8-7-3 访问次数:3394次
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12月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实施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科技进步法》分为8章:总则、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5条。其内容比修改前更加丰富和具体。 新的《科技进步法》主要针对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从6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 ——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 ——提出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得到实施,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包括建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推动科技更快发展。 ——规定要有效配置、整合科技资源,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研实验基地,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使科技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设立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法律规定了多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措施。 ——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营造一个能够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使科技工作者能够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使科技人员能够没有任何思想负担,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科技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已联合向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的通知。科技部除了加强宣传培训、举办高层座谈、制定配套制度外,还将建立专业队伍对《科技进步法》的实施开展调研和评估。 科技部要求:“对不符合《科技进步法》规定和精神的法规政策,有关方面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推动有关扶持措施从制度和程序上加以细化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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