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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国家实践林权改革

     2008-8-26       访问次数:2512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全世界经济转型国家共有29个,主要由中欧与东欧国家(含波罗的海国家)、俄罗斯、前苏联成员国以及蒙古组成。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经济转型国家的林权改革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的变革,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其林权改革模式、特点、经验与教训,值得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借鉴。
  ■人有恒产,方有恒心:
  森林产权明晰是林改关键
  “人有恒产,方有恒心”,这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因此,在经济转型国家的林权改革过程中,产权明晰是关键。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原苏联和东欧各国发生剧变,开始效仿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推行私有制,同时分别对森林产权制度和经营模式进行了改革。目前来看,有的国家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有的国家则困难重重,加剧了森林资源危机。
  总体来看,经济转型国家的林权改革出现了两种趋势,一类是继续保持森林资源大部分归国家所有,如俄罗斯、波兰等;另一类是向着发达国家的森林所有制形式发展,私有林比重增加,如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等。
  俄罗斯森林资源私有化问题一直处于争议状态。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俄罗斯林业法典》规定,国家对林区的土地拥有所有权,联邦主体将直接负责林区森林的管理。
  波兰森林资源私有化问题,因反对者众多,有关法案始终而未能通过。现在,波兰森林的79%仍为国有林,国有森林资源以保养好、质量高而闻名世界。
  罗马尼亚1948年至1991年期间,绝大部分森林由国家所有和经营。之后,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森林所有制形式开始多样化。1991年,罗马尼亚制定了一项将森林归还给私人所有者的政策,私有林逐步增加。2003年,国有林比例减少到70%。目前,政府仍然在考虑将更多的国有林归还给私人所有者。
  捷克的森林所有制结构曾在1945年和1995年发生了两次根本性变革。1945年开始的公有化改革,将87%的私有林没收并归为国有。而1990年后,随着经济转型而开始的土地改革和私有化,又将没收的森林重新归还给原来的主人。
  斯洛伐克森林从1948年开始实行国有化,1989年国有林达到99.6%。随着1989年l1月以来的社会变革,以及森林资源私有化的实施,到1994年3月,斯洛伐克的森林所有制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革,国有林及教会林占50%,集体林为24%,私有林为17%,城市和行政区所有林为9%。
  拉脱维亚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始于1993年,改革政策承认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产权。根据国家规划的森林所有权模式,私有林由以前的18%增加到37%。
  立陶宛1948年废除了私人森林所有制,1990年恢复独立以后,全部林地都被转移给林业部领导下的43个国家森林企业。之后,森林产权逐步私有化和归还给了先前的私人所有者。
  斯洛文尼亚经济转型后,森林开始“私有化”进程,80%的森林归为私人拥有,国有林只占15%,剩下的5%为社区、教堂和各种合作团体所有。
  ■政府守夜,市场调控:
  经营模式调整是林改核心
  20世纪90年代初期社会体制变革后,经济转型国家的森林资源经营模式开始步入市场化轨道,由原来的“强政府,弱市场”转向“政府守夜,市场调控”。森林资源经营理念发生了转变,经营模式出现了多样化格局。
  各国的森林资源经营理念发生了变化,在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突出“政府守夜”职能。一是开始注重森林资源保护,以俄罗斯为代表,在开发天然林资源为主的基础上,在国有林区中设立了一批保护区;二是在开发利用国有林的同时,注重森林更新和管护。罗马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和立陶宛在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之前,要求编制符合森林计划的森林更新和管护方案,确保森林资源合理开发;三是注重发展公益林,集约化经营森林资源。波兰、捷克近些年来,更注重森林的生态和社会功能,扩大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面积,并且缩减用材林比例。
  在各国森林资源的经营过程中,“市场调控”的作用在突显,经营主体开始多样化。私有林主投资积极性明显增加,并在森林资源的经营过程中逐步获益;国有森林资源经营主体出现了三种类型:一是长期承包或拍卖给民营企业经营,俄罗斯在改革以后,将原国有森工企业完全私有化,并将国有林的经营采伐权长期承包给这些企业;二是由国有企业直接经营,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立陶宛的国有林经营主体是国有林经营企业,虽然经营企业从原来的“统一林业局”中剥离出来,但仍隶属于国有林管理部门;三是地区性林业企业经营,捷克、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在全国设有地区性林业企业,各林业企业下设若干林管局,每个林管局下设作业区,每年作业区管辖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负责经营活动,开展木材生产和木材交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林改博弈经验谨慎借鉴
  经济转型国家的林权改革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方式。不论是森林权属比例的变化,森林资源经营模式的调整,还是管理机构以及经营主体的更迭,无不经历了一个利益相关者反复博弈过程。因此,体现出林权改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林权改革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总体来看,林权改革已经初步走过了通过“利益博弈”,建立比较公正的产权结构并且维持相对稳定的经营模式的阶段,这对未来的发展极为重要。
  经济转型国家的林权改革并没有走完全私有化的道路。多数国家在推进国有林私有化的过程中,是把以前没收的私有林,通过出台新的法律或制度,重新归还给私人,而对原来国有林的处理则普遍比较谨慎,并没有把国有林全部私有化。目前来看,这些国家的森林仍然多以国有林为主,其私有林主要是原先的私有林的复归和发展人工林的结果。
  经济转型国家林权改革后,森林资源经营模式调整步伐不一,导致改革结果迥异。罗马尼亚自1991年制定了一项将森林归还私人所有者的政策后,森林资源的经营与管理一度处于混乱状态,这期间有31%的森林被皆伐或严重退化。同时,非法采伐和贸易在开始私有化的1992年达到历年最高的28万立方米,而在之前和之后的几年与1992年相比差别较大,且没有明显的波动。在林权改革过程中,波兰并没有将注意力集中在是否实行私有化的问题上,而是注重改进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模式,从而大大提高了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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