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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1-7-7       访问次数:2944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贡佳萍报道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日前签署国家林业局第27号令,公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办法》于4月12日由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共34条。《办法》规定: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10年;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根据《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划定重点保护区域。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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