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森林认证规则》
2015-6-30 访问次数:12882次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森林认证规则》
今年6月1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森林认证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2009年发布的《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5好公告)。
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8号公告《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中的“森林认证PEFC”和“森林认证FSC”调整至“森林认证”领域,与“中国森林认证CFCC”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强调,现有从事“森林认证PEFC”和“森林认证FSC”的认证机构,必须按照《森林认证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2015年底前取得森林认证领域的批准资质,逾期未取得的停止开展相关认证工作。这是森林认证在我国开展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第一次明确对境外、境内森林认证机构提出共同要求,把境外、境内机构统一纳入我国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管理,必将对规范各类森林认证机构(包括境外、境内机构)的行为和认证工作的开展,保证森林认证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进行,起到重要推进作用和保障作用。 森林认证FSC等的认证机构进入我国开展森林认证,近几年来在合法性上颇受质疑,根据公告要求,这些体系的认证机构如在2015年底前不能取得中国森林认证领域的批准资质,今后将无法再在中国开展森林认证活动。(吉林松柏森林认证有限公司 孙守意撰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