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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采伐更新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8-8-21       访问次数:21783次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厅各有关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全省林地面积有所增加,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从森林经营的角度看,也显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皆伐迹地更新不及时,更新质量差,成活率、保存率较低,甚至有的地方存在随意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流失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天然林择伐后不进行人工补植,在珍贵母树和目的树种大量减少的情况下,天然更新能力降低,林分质量下降,出现逆向演替的趋势。这些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必将对我省的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建设产生严重影响。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切实加强对采伐更新工作的管理,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分质量,加快森林培育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迹地管理,坚持更新标准
  (一)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采伐迹地,包括皆伐、低改、择伐迹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补植更新,不得进行天然更新。没有及时进行人工更新的按侵占林地处理。
  对中西部地区国有和集体采伐迹地,近几年已经进行更新,但更新质量不高、成林成材无望的未成林造林地或疏林地以及低效林地,要先摸清底数,做出规划,利用今明两年全部进行改造,重新造林。
  中西部地区国营林场不得向社会或农民出租转让林业用地用于造林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划定为职工工资田的用地不得再扩大规模。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实行当年采伐,翌年更新,不得推迟更新时限。
  (二)皆伐更新初植密度要严格按更新造林规程执行。大力提倡培育红松果材兼用林,公顷栽植密度不得低于规程中的红松用材林最低初植密度。中西部地区杨树大苗栽植密度每公顷不得低于1660株;择伐迹地补植按郁闭度大小确定初植密度:郁闭度在0.5以上的林分补植株数每公顷600-1000株;郁闭度在0.5(含0.5)以下的林分补植株数每公顷1000-2000株。具体补植株数还要根据林地立地条件和幼苗幼树情况确定,人工栽植的株数和林地原有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株数不得低于相关规程中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三)皆伐更新迹地及择伐补植苗木的选择,要本着适地适树、科学合理的原则,尽量选择本地珍贵树种。珍贵树种主要有红松、水曲柳、黄菠罗、胡桃楸、紫椴、云杉、柞树,珍贵树种更新所占比重要达到70%以上。中东部地区更新要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缺阔补阔,缺针补针。林下补植以红松、水曲柳、黄菠罗、胡桃楸、紫椴、柞树为主,林中空地、装车场、集材道可以补植云杉;西部地区杨树更新要坚持大苗造林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省林业厅确定的优良杨树品种。
  (四)皆伐更新迹地要因地制宜实行林农间作。中东部山区、半山区、低山丘陵区,包括白山市、通化市、延边州、吉林市、辽源市及长春市、四平市东部水土流失区,皆伐更新禁止任何形式的林粮间作;西部平原区,包括白城市、松原市和长春市、四平市西部平原地区,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适度间作矮棵豆类作物,禁止间作高稞作物,并保留80公分以上树木行,间种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五)皆伐更新不得随意改变林种。如有特殊需要改变林种的,要报省林业厅审批。
  二、搞好作业设计,严格审批程序
  (一)皆伐更新和择伐补植作业设计由县(市、区)林业局、森工企业局、森林经营局自行组织安排。在上报审批采伐作业设计的同时,要上报审批皆伐更新或择伐补植作业设计。
  (二)皆伐更新和择伐补植作业设计审批由各级营林部门负责。地方林业由县(市、区)营林科审批,报省、市(州)林业厅(局)备案;延边森工由林管局营林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直国有林业局报林业厅造林处审批。对于特殊情况作业设计有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审批,及时上报备案。没有作业设计或未经审批的更新及择伐补植施工作业视为违规,省林业厅不予承认和验收。
  (三)更新面积要与采伐面积协调,以资源消耗报表为依据确定迹地更新、择伐补植面积。对于重复利用的楞场、集材道、四旁树采伐以及其它不能进行更新的地块,要在作业设计文字、图、表中注明面积、位置和形状。
  (四)更新设计说明书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作业设计说明书要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小班区划转绘、面积核实测算符合精度要求。
  三、创新政策机制,确保更新成效
  (一)确保育林基金按规定投入营林生产。各国有林业局直接用于营林生产等经营活动的育林基金要达到60%以上;地方林业局用于营林生产等经营活动的育林基金要达到50%以上。严禁挤占挪用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省林业厅对各单位育林基金使用情况定期稽查,确保营林生产资金需要。
  (二)建立更新保证金制度。实行更新保证金制度是多年来各地在集体林管理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在几年来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程中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集体权属(包括已经承包、转让、租赁给其他个人、团体的林木和林地)的林地更新,由林业部门收取更新保证金,建立专户存储,待更新验收合格后返还给林木所有者,保证采伐后及时更新。
  对采伐迹地更新实行承包,在成林后实行回购是近年来地方国有林场和集体提高更新成效的好办法,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大力推广。
  (三)实行皆伐更新、择伐补植合格证制度。地方林业的县(市、区)营林部门、森工企业的营林处要对辖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乡、镇、场、个人)的采伐迹地更新完成情况进行逐地块逐小班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发放合格证。对上年度迹地更新完成率和采伐补植完成率达到95%以上、面积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视为更新合格单位,发放皆伐更新和择伐补植合格证,否则视为不合格单位,不予发放合格证,并限期整改。各森林经营单位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出示由营林部门发放的上年度采伐更新合格证,否则不予办理采伐许可证。
  (四)实行更新项目补贴和采伐指标调控。林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皆伐更新、择伐补植任务,省林业厅将会同市(州)林业局对年度皆伐更新、择伐补植情况进行严格抽检复查。本着先验收后兑现的原则,对及时完成皆伐更新和择伐补植任务,而且质量达到标准,排位在全省前15名的单位,每亩地补贴5-10元。对皆伐更新和择伐补植欠账多或质量差、弄虚作假、检查结果不实或不按检查结果发放皆伐更新和择伐补植合格证的单位,省林业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下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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